[[6]] 疑为作者笔误,此处应当为政刑为辅[[7]] 此处系作者笔误,应为《名例律》。
凡人应坐其罪,而以同居或他种关系不坐其罪的,称做勿坐或免坐。但其编组的方法都是以家户为其单位,却不容我们否认的。
降而至明,每户给以户帖,书其乡贯丁口名岁,与清代所谓门牌,今日所谓户籍登记尤为类似。隋唐迄于清末,十恶内,除恶逆外,也有不孝一目。在哲理上,如《论语》其为人也孝悌,而好犯上者鲜矣!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,未之有也!《大学》诗云,'桃之夭夭,其叶蓁蓁,之子于归,宜其家人。因他人的犯罪而得罪,称做缘坐,又称做连坐。秦兴,确立郡县制度,地方组织以县为初级区域。
至于明清的宦官系出于应征而宫,与刑无关,但独子也不得入选。就是因为异姓之男非我族类,便禁止收养,弃儿不收养即绝其命,乃是一个例外,然虽无子,也不得立为后嗣。婚姻的意志既由主婚人决定,婚姻的责任也就由主婚人负担。
至于离异后,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和夫的亲属通婚,何莫不然。原文为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,因致父母自缢死者……。宜乎往昔不特以国与家联称,且以国与家并举,使国家家族化,家族国家化,原有其家族本位的一套理论,而为中国固有法系所吸收了。至于独坐尊长的结果,在卑幼方面也构成勿坐条款,如清律,逐婿嫁女,其女若与父母无通同情形,即不坐罪。
于是上品无寒士,下品无高门,家族观念就影响了人才详判。嫁者家也,妇人外成,以适人为家。
此外,诸嫁娶违律,祖父母父母主婚,独坐主婚。北齐,把不孝列入重罪十条以内。家长不特对内有监督家属,管治家财,处理家政等等的权利和义务,并且对外为一家代表,具有公法上的责任,使其统率家人,以尽人民对于国家的义务。(三)何以言使家长具公法上的责任家族制度下的家,家长是家的代表,家属仅受家长的支配。
明律,夫殴妻妾非折伤勿论,折伤以上者减凡人二等,妾更减妻二等。就丧服的轻重等级方面而观,更与家族制度有其呼应。不过往昔,因重家族而忘国家,诚然不对;今若因重国家而弃家族,同样有失。据《汉书·食货志》称私铸作泉布者,与妻子没人为官奴婢,是入官又为主刑,妻子亦不能免。
令当役之户,依等第,夏秋输钱免役。《北齐律》将婚事附人,称做婚户;《北周律》改为婚姻和户禁两篇。
其中与维持家族制度有关系的,五个项目:①恶逆,是殴打或谋杀尊亲的犯罪,说已见前;②不孝,即诅骂祖父母父母,夫之祖父母父母;祖父母父母在别财异居,奉养有阙;居父母丧身自嫁娶,释服从吉,及匿不举哀,诈称亲死一类的犯罪。尊长应分财而不公,也与卑幼擅自用财同,是又认为家政统于尊长,家财汇摄于尊长。
可知户的要义较家为狭,然亦不过在同居与否方面有这区别,且或为政治编组的名称。伏羲氏是否为人名,抑为氏族名,虽有争论,俪皮为礼的聘娶婚,也不必即为伏羲氏所创;但伏羲氏又称庖牺氏,总可认为是畜牧部落的开始,既有畜产以结婚姻,又因婚姻而成夫妇,有夫妇然后为家,这或系家族制度的最早来源。惟文王治岐才有罪人不孥的仁政。都是集里而成乡,以附于县。北齐,与功曹、仓曹同为参军。往昔,郐子以外孙为后,《春秋》书曰莒人灭郐,《左传》说非其族类,神不歆其祀,《谷粱传》说立异姓以莅祭祀,灭亡之道也。
诚然!由于往昔过于重视家族,致将个人地位完全隐没,尤其漠视卑幼的能力与妇女的人格,以及刑事法上的族诛缘坐等等,依现代眼光看来,自属失当之甚!然如绝对否认家族制度的存在,不特莫能利用这个制度的效能,并且与历史的势力相反,也就难以符合民族的固有精神了。宗子掌理宗的事务,主祭祀,主婚姻,教族人,其权力在家长以上。
《周礼》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,…内外乱,鸟兽行则灭之,是亲属相奸,科刑从重,自古已然。唐虞夏商均为部落政治,自成一族而居于元后地位,以外的群后各有其族。
孝文帝时才改为:谋大逆,族诛者降至同祖,三族者止一门,门诛者止一身。武公诛三父等,二世腰斩李斯于市,都受了夷三族的处分。
降而至清,最初是令各乡村十家置一甲长,百家置一总甲。贾人或父母祖父母有市籍者皆在其列,是与家族有关了。隋及唐初,同样采这一办法,直至唐德宗时两税法行才废除户赋。到了隋,才把宫刑废除。
然民有二男以上的分异,究被视为人情之反,风俗之薄,并非礼的常则。关于夫权与亲权两端暂且不提,单就同居及尊长卑幼的法律关系来看,唐律,同居有罪,得相互为隐,部曲奴婢为主隐者亦同,是乃维持同居情感而为的规定。
最初是与宗法制度互相表里,大宗者尊之统也,大宗者收族者也,不可以绝。我国家族制度的形成,虽有悠远的历史,但如没有学说方面的支持,政制方面的拥护,也许不会在中国固有法系中发出万丈的光芒!泰西各国的家族制度早不存在,不能说和其个人主义的学说绝对无关,便是显例。
如果用家族为单位,改良当中的组织,再联合成国族,比较外国用个人为单位,当然容易联系得多。唐律,共犯以造意为首,随从者减一等;然若家人共犯,止坐尊长。
唐律既有妾的明文,又有媵的称谓。明清律《户役》篇也都有立嫡违法的条文。外亲内容,不限于《尔雅》的母党,凡姑,姊妹,女子嫁出而生的亲属关系都在其内。且或禁止收养,惟女子以无继承资格,许之。
这又是在婚姻方面的犯罪而坐了。汉律,罪人妻子没为奴婢,黥面,子孙莫改;奴产子亦必赦而后始免奴籍。
元,临时征调仍多取自户籍;其以贫富为准,户出一人称做独户军,合二三户而出一人称做正户军,余为贴户军。明,丘浚说道人人孝其亲,忠其君,尊夫圣人,则天下大治矣,否则大乱之道焉。
它如汉代,令人民得以律占租,即自认应纳的租税是。降而至清,府州县均有户房的设置。